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救,23,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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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第2項)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第3項)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謹陳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2號、第7號、第10號、第17號行政訴訟裁定及108年度簡抗字第1號、第7號民事裁定暨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以代釋明,並供法院即時調查。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雖陳報上述其他法院之裁定案號以為釋明,然該等事件個案情形與本件有別,無從據他案之裁定而逕認聲請人於本件已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要件。

此外,聲請人並未檢具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提出有資力之人出具的保證書代之,尚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為無資力之人。

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查詢結果,該分會並未就本件訴訟救助事件提供聲請人法律扶助,此有該分會民國109年2月12日法扶東豪字第109010號函可憑(本院卷第20頁),堪認本件並無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事。

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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