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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10號
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3月16日裁定請其於7日內補繳,雖即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裁定可稽。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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