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救再,18,202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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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度救字第18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

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為證。

四、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為證,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五、結論: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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