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救再,2,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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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7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7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其繳納裁判費1,000元。

而聲請人雖對本件再審聲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24日以109年度救字第3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

嗣本院審判長於109年5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存卷可佐。

從而,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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