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救再,26,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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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26號
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但未繳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寄存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為憑;

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0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該裁定及本院查詢單可稽。

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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