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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謝清彥
被 上訴 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 表 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8年12月19日108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茲上訴人所聲請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3月20日以109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
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3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9年4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裁判費,則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依首揭規定,應駁回其上訴。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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