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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謝清彥
被 上 訴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 表 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此觀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及第100條第1項即明。
二、查上訴人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8年12月18日108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
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駁回確定,有該裁定書在卷可憑。
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3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9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裁判費,則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依首揭規定,應駁回其上訴。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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