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順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許惠萍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 律師
彭之麟 律師
陳冠睿 律師
被 上 訴人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述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第26至27行記載「侯乃弘107年6月份出勤紀錄卻顯示其107年6月18日(星期一)至同年月24日(星期日)有連續出勤工作7日之情形」,應更正為「侯乃弘107年6月份出勤紀錄卻顯示其107年6月4日(星期一)至同年月10日(星期日)有連續出勤工作7日之情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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