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簡上,7,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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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謝清彥

被 上 訴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 表 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8年12月18日108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3,000元,尚未據繳納。

雖上訴人提起上訴時,亦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前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嗣經本院審判長另於109年3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本院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3,000元,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則其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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