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簡上,8,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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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謝清彥

被上訴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 表 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8年12月19日108年度簡字第34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茲上訴人所聲請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於109年3月10日以109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3,000元,尚未據繳納。

經本院於109年3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本院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3千元,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其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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