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謝清彥
被 上 訴人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代 表 人 林順斌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又「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
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同法第10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前經本院於109年3月18日以109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為證。
(三)上訴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為證,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