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簡抗,20,2020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江忠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選舉委員會間退還保證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雖經原審法院於109年9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

而抗告人迄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紀錄科電話紀錄單、原審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本院卷第43至48頁)足憑。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