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簡抗,8,2020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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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4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9年2月24日108年度簡字第45號行政訴訟裁定係於109年2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該案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3月9日即已屆滿10日,抗告人遲至同年3月11日始提出抗告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收文戳可按,其抗告顯逾10日不變期間,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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