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7號
抗 告 人 王佩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17號裁定聲明不服,視為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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