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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
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查聲請人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4號確定裁定,但未繳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10日寄存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為憑;
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8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該裁定及本院查詢單可稽。
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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