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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108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
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108年度聲字第5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4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4日送達(合法寄存於祥和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為證,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四、結論: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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