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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號
抗 告 人 王佩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澎湖縣西嶼鄉池東國民小學間給付薪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人於109年8月18日具狀對於上開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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