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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花賞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尤美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林志憲
蔡孟珊
參 加 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天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都市計畫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參加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間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下稱多目標使用辦法)及行為時有效之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市場自治條例(100年10月27日廢止)以系爭土地向被告申請興建民有京城超級市場,參加人與被告並於97年12月22日簽訂「高雄市獎勵投資興建民有京城超級市場(灣市30)契約書」在案,雙方約定系爭土地由參加人出資興建地下四層、地上24層大樓(下稱系爭建物),3樓以上作住宅,地上1、2層作為超級市場使用。
嗣參加人依據多目標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向被告申請將民有京城超級市場2樓變更為商業使用,經被告以108年1月4日高市府經市字第10736641200號函(下稱原處分)復同意變更使用在案。
原告不服原處分,主張系爭建物2樓變更為商業使用,將影響其所坐落土地之價值、效用,亦將改變系爭建物原設計之結構,對區分所有權人之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系爭建物2樓經變更使用,對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生命、居住安寧、財產安全及共有部分之使用等皆會產生影響,故原告為利害關係人,且經系爭建物區分所有權人授權,依法自得提起本件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查參加人為原處分所核准變更使用之相對人,本院審酌原告所提撤銷訴訟之結果,倘獲得勝訴判決,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有損害,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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