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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鍾嘉村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嘉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李慧盈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李瓊慧
訴訟代理人 簡莓蓉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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