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代 表 人 簡慧娟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吳冠龍 律師
被 告 謝美玲
被 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單親家庭互助協會
代 表 人 王僑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助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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