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0號
抗 告 人 蘇偉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間職場霸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0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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