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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6號
原 告 吳書毅
被 告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謝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顯有應補正事項。
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敘明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四、結論:本件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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