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 告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維洲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謝世傑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4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甚明。
再按地方法院行政庭認為繫屬之個案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定事件,而裁定移送高等行政法院。
受該移送之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應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之事件,應不受移送裁定之拘束(102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12決議參照)。
二、查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8年4月18日環事廢裁字第108040989號等49件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詳見附表所示,以下合稱原處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此有起訴狀及原處分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4號卷可稽。
惟按行政機關送達於人民之公文書,是否為行政處分,應探求行政機關之真意,從實質上認定,而不拘泥於公文書所使用之文字。
本件原處分均係因被告105年11月8日環事廢裁字第105113762號裁處書對原告所為限期改善處分之期限屆至,原告仍未完成改善,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對其各裁處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之按日連續處罰,裁處書主旨欄所載日期僅係揭明原告如未改善仍有連續處罰適用,並非作成新的命為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等情,此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61-63、78頁),復為原告所不爭(本院卷第78頁);
參以上開裁處書主旨欄所載日期均在各裁處書作成日期之前,以及原告於被告以105年11月8日環事廢裁字第105113762號裁處書為限期改善處分當時,其改善義務即已發生等情,均足見被告作成原處分時,確無作成新的命為限期改善處分之真意甚明,堪認原處分僅對原告各裁處1,200元之罰鍰無誤。
準此,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自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係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南市,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附表:
┌──┬───────┬───────┬───────┬─────────┐
│編號│ 裁處書編號 │違反及改善日期│ 原處分機關 │ 送達函號 │
│ │ │ │ 派員稽查日期 │ 送達日期 │
├──┼───────┼───────┼───────┼─────────┤
│1 │108年4月18日環│ 108年4月2日 │ 108年4月2日 │108年4月18日環稽字│
│ │事廢裁字第1080│ │ │第1080039055號函 │
│ │40989號 │ │ │108年4月22日 │
├──┼───────┼───────┼───────┼─────────┤
│2 │108年4月18日環│ 108年4月3日 │ 108年4月3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0990號 │ │ │ │
├──┼───────┼───────┼───────┼─────────┤
│3 │108 年4 月18日│ 108年4月4日 │ 108年4月8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10│ │ │ │
│ │8040991號 │ │ │ │
├──┼───────┼───────┼───────┼─────────┤
│4 │108年4月18日環│ 108年4月5日 │ 108年4月8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0992號 │ │ │ │
├──┼───────┼───────┼───────┼─────────┤
│5 │108年4月18日環│ 108年4月6日 │ 108年4月8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0993號 │ │ │ │
├──┼───────┼───────┼───────┼─────────┤
│6 │108年4月18日環│ 108年4月7日 │ 108年4月8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0994號 │ │ │ │
├──┼───────┼───────┼───────┼─────────┤
│7 │108年4月18日環│ 108年4月8日 │ 108年4月8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0995號 │ │ │ │
├──┼───────┼───────┼───────┼─────────┤
│8 │108年4月19日環│ 108年4月9日 │ 108年4月9日 │108年4月22日環稽字│
│ │事廢裁字第1080│ │ │第1080039920號函 │
│ │41024號 │ │ │108年4月25日 │
├──┼───────┼───────┼───────┼─────────┤
│9 │108年4月19日環│ 108年4月10日 │ 108年4月10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1025號 │ │ │ │
├──┼───────┼───────┼───────┼─────────┤
│10 │108年4月19日環│ 108年4月11日 │ 108年4月11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1026號 │ │ │ │
├──┼───────┼───────┼───────┼─────────┤
│11 │108年4月19日環│ 108年4月12日 │ 108年4月12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1027號 │ │ │ │
├──┼───────┼───────┼───────┼─────────┤
│12 │108年4月19日環│ 108年4月13日 │ 108年4月15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1028號 │ │ │ │
├──┼───────┼───────┼───────┼─────────┤
│13 │108年4月19日環│ 108年4月14日 │ 108年4月15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1029號 │ │ │ │
├──┼───────┼───────┼───────┼─────────┤
│14 │108年4月19日環│ 108年4月15日 │ 108年4月15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41030號 │ │ │ │
├──┼───────┼───────┼───────┼─────────┤
│15 │108年5月1日環 │ 108年4月16日 │ 108年4月16日 │108年5月2日環稽字 │
│ │事廢裁字第1080│ │ │第1080044433號函 │
│ │51208號 │ │ │108年5月6日 │
├──┼───────┼───────┼───────┼─────────┤
│16 │108年5月1日環 │ 108年4月17日 │ 108年4月17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209號 │ │ │ │
├──┼───────┼───────┼───────┼─────────┤
│17 │108年5月1日環 │ 108年4月18日 │ 108年4月18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210號 │ │ │ │
├──┼───────┼───────┼───────┼─────────┤
│18 │108年5月1日環 │ 108年4月19日 │ 108年4月19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211號 │ │ │ │
├──┼───────┼───────┼───────┼─────────┤
│19 │108年5月1日環 │ 108年4月20日 │ 108年4月22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212號 │ │ │ │
├──┼───────┼───────┼───────┼─────────┤
│20 │108年5月1日環 │ 108年4月21日 │ 108年4月22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213號 │ │ │ │
├──┼───────┼───────┼───────┼─────────┤
│21 │108年5月1日環 │ 108年4月22日 │ 108年4月22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214號 │ │ │ │
├──┼───────┼───────┼───────┼─────────┤
│22 │108年5月10日環│ 108年4月23日 │ 108年4月23日 │108年5月13日環稽字│
│ │事廢裁字第1080│ │ │第1080048469號函 │
│ │51301號 │ │ │108年5月15日 │
├──┼───────┼───────┼───────┼─────────┤
│23 │108年5月10日環│ 108年4月24日 │ 108年4月24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02號 │ │ │ │
├──┼───────┼───────┼───────┼─────────┤
│24 │108年5月10日環│ 108年4月25日 │ 108年4月25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03號 │ │ │ │
├──┼───────┼───────┼───────┼─────────┤
│25 │108年5月10日環│ 108年4月26日 │ 108年4月26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04號 │ │ │ │
├──┼───────┼───────┼───────┼─────────┤
│26 │108年5月10日環│ 108年4月27日 │ 108年4月29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05號 │ │ │ │
├──┼───────┼───────┼───────┼─────────┤
│27 │108年5月10日環│ 108年4月28日 │ 108年4月29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06號 │ │ │ │
├──┼───────┼───────┼───────┼─────────┤
│28 │108年5月10日環│ 108年4月29日 │ 108年4月29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07號 │ │ │ │
├──┼───────┼───────┼───────┼─────────┤
│29 │108年5月16日環│ 108年4月30日 │ 108年4月30日 │108年5月17日環稽字│
│ │事廢裁字第1080│ │ │第1080113511號函 │
│ │51361號 │ │ │108年5月21日 │
├──┼───────┼───────┼───────┼─────────┤
│30 │108年5月16日環│ 108年5月1日 │ 108年5月1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62號 │ │ │ │
├──┼───────┼───────┼───────┼─────────┤
│31 │108年5月16日環│ 108年5月2日 │ 108年5月2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63號 │ │ │ │
├──┼───────┼───────┼───────┼─────────┤
│32 │108年5月16日環│ 108年5月3日 │ 108年5月3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64號 │ │ │ │
├──┼───────┼───────┼───────┼─────────┤
│33 │108年5月16日環│ 108年5月4日 │ 108年5月6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65號 │ │ │ │
├──┼───────┼───────┼───────┼─────────┤
│34 │108年5月16日環│ 108年5月5日 │ 108年5月6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66號 │ │ │ │
├──┼───────┼───────┼───────┼─────────┤
│35 │108年5月16日環│ 108年5月6日 │ 108年5月6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367號 │ │ │ │
├──┼───────┼───────┼───────┼─────────┤
│36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7日 │ 108年5月7日 │108年5月28日環稽字│
│ │事廢裁字第1080│ │ │第1080055278號函 │
│ │51516號 │ │ │108年5月31日 │
├──┼───────┼───────┼───────┼─────────┤
│37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8日 │ 108年5月8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17號 │ │ │ │
├──┼───────┼───────┼───────┼─────────┤
│38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9日 │ 108年5月9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18號 │ │ │ │
├──┼───────┼───────┼───────┼─────────┤
│39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0日 │ 108年5月10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19號 │ │ │ │
├──┼───────┼───────┼───────┼─────────┤
│40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1日 │ 108年5月13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0號 │ │ │ │
├──┼───────┼───────┼───────┼─────────┤
│41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2日 │ 108年5月13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1號 │ │ │ │
├──┼───────┼───────┼───────┼─────────┤
│42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3日 │ 108年5月13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2號 │ │ │ │
├──┼───────┼───────┼───────┼─────────┤
│43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4日 │ 108年5月14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3號 │ │ │ │
├──┼───────┼───────┼───────┼─────────┤
│44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5日 │ 108年5月15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4號 │ │ │ │
├──┼───────┼───────┼───────┼─────────┤
│45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6日 │ 108年5月16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5號 │ │ │ │
├──┼───────┼───────┼───────┼─────────┤
│46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7日 │ 108年5月17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6號 │ │ │ │
├──┼───────┼───────┼───────┼─────────┤
│47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8日 │ 108年5月20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7號 │ │ │ │
├──┼───────┼───────┼───────┼─────────┤
│48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19日 │ 108年5月20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8號 │ │ │ │
├──┼───────┼───────┼───────┼─────────┤
│49 │108年5月27日環│ 108年5月20日 │ 108年5月20日 │ 同上 │
│ │事廢裁字第1080│ │ │ │
│ │51529號 │ │ │ │
├──┼───────┴───────┴───────┴─────────┤
│總計│以上共計49件裁處書(=7件+7 件+7件+7 件+7 件+14 件) │
├──┼─────────────────────────────────┤
│訴願│ │
│決定│ 臺南市政府108年8月20日府法濟字第1080948246號 │
│字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