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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維洲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謝世傑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甚明。
再按地方法院行政庭認為繫屬之個案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所定事件,而裁定移送高等行政法院。
受該移送之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應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之事件,應不受移送裁定之拘束。
二、查原告因不服如附表所示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以下合稱原處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此有起訴狀及原處分在卷可稽。
惟按行政機關送達於人民之公文書,是否為行政處分,應探求行政機關之真意,從實質上認定,而不拘泥於公文書所使用之文字。
本件原處分均係因被告民國105年11月8日環事廢裁字第105113762號裁處書對原告所為限期改善處分之期限屆至,原告仍未完成改善,被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對其各裁處新臺幣(下同)1,200元罰鍰之按日連續處罰,裁處書主旨欄所載日期僅係揭明原告如未改善仍有連續處罰適用,並非作成新的命為限期改善之行政處分等情,此據被告陳明在卷(本院卷第89頁);
參以上開裁處書主旨欄所載日期均在各裁處書作成日期之前,以及原告於被告105年11月8日環事廢裁字第105113762號裁處書為限期改善處分當時,其改善義務即已發生等情,均足見被告作成原處分時,確無作成新的命為限期改善處分之真意甚明,堪認原處分僅對原告各裁處1,200元之罰鍰無誤。
準此,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自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係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在臺南市,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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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裁處書編號 │違反及改善日期│ 原處分機關 │ 送達函號 │
│ │ │ │ 派員稽查日期 │ 送達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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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 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15日│ 108年10月15日 │108年10月28日 │
│ │環事廢裁字第 │ │ │環稽字 │
│ │108103384號 │ │ │第1080117459號函│
│ │ │ │ │ │
│ │ │ │ │ 108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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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 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16日│ 108年10月16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0338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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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 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17日│ 108年10月17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0338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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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 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18日│ 108年10月18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0338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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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 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19日│ 108年10月21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0338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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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8 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20日│ 108年10月21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0338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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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8 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21日│ 108年10月21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0339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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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8 年11月6 日│ 108年10月22日│ 108年10月22日 │108年11月7日 │
│ │環事廢裁字第 │ │ │環稽字 │
│ │108113539號 │ │ │第1080122678號函│
│ │ │ │ │ │
│ │ │ │ │ 108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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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8 年11月6 日│ 108年10月23日│ 108年10月23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54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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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8 年11月6 日│ 108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24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54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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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8 年11月6 日│ 108年10月25日│ 108年10月25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54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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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8 年11月6 日│ 108年10月26日│ 108年10月28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543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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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8 年11月6 日│ 108年10月27日│ 108年10月28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544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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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8 年11月6 日│ 108年10月28日│ 108年10月28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54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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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8 年11月14日│ 108年10月29日│ 108年10月29日 │108 年11月15日 │
│ │環事廢裁字第 │ │ │環稽字 │
│ │108113626號 │ │ │第1080126054號函│
│ │ │ │ │ │
│ │ │ │ │ 108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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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8 年11月14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62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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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8 年11月14日│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0月31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62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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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8 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1日 │ 108年11月1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62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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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8 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2日 │ 108年11月4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63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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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8 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3日 │ 108年11月4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63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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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8 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4日 │ 108年11月4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63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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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8 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5日 │ 108年11月5日 │108年11月19日 │
│ │環事廢裁字第 │ │ │環稽字 │
│ │108113664號 │ │ │第1080127121號函│
│ │ │ │ │ │
│ │ │ │ │ 108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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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08 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6日 │ 108年11月6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66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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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8 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7日 │ 108年11月7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66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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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8 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8日 │ 108年11月8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66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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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8 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9日 │ 108年11月11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66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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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8 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10日│ 108年11月11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66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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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8 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11日│ 108年11月11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67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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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08 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12日│ 108年11月12日 │108 年11月27日 │
│ │環事廢裁字第 │ │ │環稽字 │
│ │108113755號 │ │ │第1080130398號函│
│ │ │ │ │ │
│ │ │ │ │ 108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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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8 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13日│ 108年11月13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756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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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8 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14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757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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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8 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1月15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75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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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8 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16日│ 108年11月18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75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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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08 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17日│ 108年11月18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76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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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08 年11月26日│ 108年11月18日│ 108年11月18日 │ 同上 │
│ │環事廢裁字第 │ │ │ │
│ │10811376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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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以上共計35件裁處書(=7件+7件+7件+7件+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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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 │
│決定│ 臺南市政府109年1月30日府法濟字第1090139399號 │
│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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