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09,訴,380,202112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慶臨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曾彥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新港鄉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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