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郭心瑛 律師
陳柏霖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謝世傑
訴訟代理人 黃碧玲
張喬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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