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郭國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8號裁定(有關原告之訴駁回部分)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