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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張桓魁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代 表 人 葉自強
訴訟代理人 黃吉祥
參 加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代 表 人 邱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事實概要:㈠緣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高雄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中心、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等機關,以訴外人張耀崇滯納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綜合所得稅、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等案件,移送被告執行。
被告就訴外人張耀崇所有高雄市大寮區王厝段815、818、819、820、831、836等6筆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前分別於民國104年4月28日及同年5月26日進行第1、2次拍賣,因兩次拍賣皆無人投標,遂預訂於104年6月30日進行第3次拍賣。
㈡系爭土地上其上坐落廠房一座亦屬於訴外人張耀崇所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96年度執字第85552號執行案件執行時,於98年4月16日將廠房拍賣並由原告得標購得,後訴外人張耀崇與原告之間亦於99年1月1日另定有租賃契約在案。
㈢嗣抵押權人高雄市大寮區農會(下稱大寮區農會)以系爭不動產上租賃關係顯已影響抵押權為由,於104年6月25日具狀聲請除去土地租賃關係,將地上廠房併予拍賣。
被告曾於104年9月8日發函除去原告對系爭土地之租賃權及地上權,原告前曾聲明異議,然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104年署聲議字第154號決定駁回該異議在案。
嗣原告另向高雄地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於106年10月31日兩造達成和解,原告並於該第三人異議訴訟言詞辯論筆錄上明示撤回起訴。
㈣107年8月21日被告撤銷104年4月28日、104年5月26日、104年6月30日之拍賣程序以及附屬於上開拍賣程序之命令,並預訂重新進行拍賣程序,107年8月21日被告再重新核發土地除租命令,該除租命令因原告之聲明異議,被告再於108年2月18日撤銷上開命令,108年8月9日系爭土地進行第二拍程序,無人應買。
㈤後被告依抵押債權人大寮區農會108年9月16日之聲請,於108年10月2日以本件拍賣已符合民法規定為由,再行核發「承租人張桓魁就系爭土地之不動產與義務人張耀崇間之租賃權或地上權應予終止及除去」之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命令),原告於108年11月12日聲明異議,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109年1月31日以109年度署聲議字第3號決定駁回其聲明異議,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不服系爭命令、異議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系爭命令及併付拍賣之決定。
經核,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起訴有理由,則除去租賃權及併付拍賣之聲請人即大寮區農會法律上地位即受變動,本院認為有使大寮區農會獨立參加訴訟的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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