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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交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洪江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7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民國109年10月16日109年度交字第174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經原審法院於109年11月19日裁定請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6日送達於抗告人本人,復經原審法院依抗告人之請求而於110年1月25日再次送達多元化繳費單於抗告人本人,皆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抗告人逾期仍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原審法院查詢簡答表、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
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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