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再字第29號
抗 告 人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陳昱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110年度再字第29號裁定表示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
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前揭裁定具狀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依首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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