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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10年2月26日109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由本院110年度監簡抗字第2號受理),並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調閱110年度監簡抗字第2號卷宗觀之,聲請人就該案件(本案訴訟)提起抗告,已逾不變法定期間,並經本院於110年4月27日以110年度監簡抗字第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此有該裁定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就本案之訴訟,經核顯無勝訴之望,其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不應予准許。
三、結論: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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