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薩摩亞商曜聖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施蔡月霞
原 告 貿喜實業有限公司
冠果實業有限公司
元弘泰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代 表 人 施灼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
訴訟代理人 劉怡君
林臆書
黃奕程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主張其係水果進口廠商,於民國104年至106年間,申報多批自智利及日本進口之水果。
原告等與國外出口商係採「寄售」方式,因此進口水果之真正報關價格須待通關後,以臺灣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為準。
原告等與國外出口商間達成合意,先由國外出口商提供發票以供原告等暫行報關,嗣後再由原告等與國外出口商結算進口貨物之真實價格,此種經營模式係屬業界慣例常態,並非故意以不實發票「低報」進口貨物價格。
然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認定原告代表人施灼杬涉有違反稅捐稽法之罪嫌而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訴訟案件審理中。
被告則依上述刑事程序之資料,認定原告等係以國外出口商提供之不實發票低報進口貨物價格,而認原告等涉有逃漏關稅、營業稅及貿易服務費等違法事實,而為追徵稅費及裁罰之多項行政處分,原告等不服,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
三、經查,兩造上述逃漏稅費之爭議,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與上述刑事訴訟程序結果高度相關,其中進口水果價格之認定,關係原告等有無虛報進口貨物價值之行為,為本件行政訴訟的先決問題,而此部分刻由上開刑事案件調查審理中,為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認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於彰化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案件審理終結並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的必要,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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