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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 告 陳泗文
被 告 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建良
訴訟代理人 劉力嘉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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