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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9號
原 告 陳志彗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閻青智
訴訟代理人 洪沛蓁
李和家
陳毓君
被 告 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代 表 人 吳淑惠
訴訟代理人 梅欣容
陳文珊
參 加 人 復古寺
代 表 人 聖蓮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寺廟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復古寺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不服被告關於參加人復古寺召開執事會議程序與其章程及印鑑變更等如高雄市政府110年8月11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1030606600號訴願決定書附表所示相關函文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從而,本件判決結果,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為維護參加人之程序參與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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