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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原 告 李中元即仁惠婦幼醫院
訴訟代理人 吳登輝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翁培祐
訴訟代理人 葉香伶
朱玲瑤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被告代表人翁培祐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代表人原為陳柏誠,嗣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113年1月18日宣判後,被告代表人變更為翁培祐。
茲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3第219至220頁),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彥 君
法 官 廖 建 彥
法 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映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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