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兩棲偵搜大隊
代 表 人 戴志瑋
訴訟代理人 洪謙亨
林嘉慶
被 告 洪御鈞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 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11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10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廖 建 彥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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