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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5號
原 告 李進同
李俊達
李進旺
李進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蘇國欽 律師
王嘉豪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麻豆區公所
代 表 人 柳世雄
訴訟代理人 陳季月
陳美伶
參 加 人 周大益
周政宏
周暐哲
周桂民
周英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大益、周政宏、周暐哲、周桂民、周英秀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與參加人之被繼承人郭麗娥(民國110年6月25日死亡)間,就郭麗娥所有就坐落臺南市○○區○○○段377、378、379號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
上開租約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期滿,於被告公告受理申請期間,郭麗娥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申請收回自耕。
被告審查結果,認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情形,於110年5月5日核准郭麗娥於補償承租人後收回自耕。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郭麗娥之被繼承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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