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1,交上,106,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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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11年度交上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謝忠霖
被 上訴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1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爭訟概要上訴人於民國111年4月12日2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在高雄市左營區華夏路與孟子路口,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當場舉發,並填掣掌電字第B40B60477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上訴人不服舉發,於到案期限前提出陳述,經舉發機關查復舉發無誤後,上訴人仍不服,向被上訴人申請裁決,經被上訴人查證後,認上訴人確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5條規定,以111年6月6日高市交裁字第32-B10317085號裁決書,裁處上訴人「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之處分。

上訴人不服,遂向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11年度交字第118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

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訴之聲明、被上訴人於原審之答辯及聲明、原判決理由,均引用原判決書所載。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當日因有飲酒,不敢自行開車,遂請朋友賴榮發駕駛系爭車輛搭載上訴人外出,經員警攔停時,上訴人亦係自系爭車輛副駕駛座下車,沒有員警所述更換座位情事。

原審勘驗警察行車採證影像,並無拍到上訴人更換位置,上訴人自始至終亦無自承有更換座位之情形,均係員警自行一再推測質疑。

證人賴榮發所證與上訴人主張一致相符。

當時上訴人與證人在車內拉扯,即會產生車輪晃動之情形,車內空間擁擠狹隘,兩人實難在車內隨意變換車位。

懇請鈞院廢棄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等語。

四、本院查:

(一)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且證據之證明力如何或如何調查事實,事實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苟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未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自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判決依據卷附舉發機關員警職務報告、當庭勘驗巡邏車行車紀錄器、員警密錄器畫面、上訴人住處附近路口之監視器畫面及審理中訊問證人賴榮發後,認定證人所述不可採,及認定:上訴人有連續闖紅燈之情形,員警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系爭車輛予以攔查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應屬適法,上訴人卻堅決拒絕進行測試,自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

並就系爭車輛實際駕駛人為何人乙節,詳細認定:系爭車輛車頭發生明顯晃動及左前車輪轉動之時點,即係員警表示有更換座位及大聲喝斥之時點,員警職務報告中提及之更換座位等情,實屬有據。

且如上訴人並非實際駕駛者,於下車後理應堅決向員警表明其非駕駛者,然上訴人在員警詢問過程中,從未提及其非駕駛人,復主動提及其上週才酒駕及拒測等語,依上訴人當時陳述之意思,實係因其上週甫遭查獲酒駕之故,故不願再進行酒測而欲拒測,與上訴人起訴主張因其非駕駛人而拒測等情明顯不符。

此外,上訴人於現場復坦承有闖紅燈及酒駕之行為,如其並非實際駕駛者,更無坦承上開情形之必要。

再者,系爭車輛通過該路口時,畫面明顯可見前擋風玻璃中間偏右位置有一淺色之色塊(原審卷第112頁、第145至147頁),而該淺色色塊位置均位於車輛內相同位置,並未隨車輛移動而顯示於其他位置,足徵應非因反光等因素造成,而應係車內之狀態透出擋風玻璃外,且依其在擋風玻璃中間偏右之位置判斷,當係駕駛座之位置,應堪認系爭車輛之駕駛座之人應係身著淺色衣物,對照前開員警密錄器畫面,上訴人當日確係身著白衣,而賴榮發則係身著黑衣,綜合上開事證,均足徵上訴人確為當日實際駕駛系爭車輛之人,僅係因與賴榮發於下車前更換座位,始會由副駕駛座下車,上訴人當日確係駕駛系爭車輛之人,且有於員警攔查後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

(三)經核,原判決業已就上訴人如何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並指駁上訴人之主張何以不足採之理由(原判決第3至6頁),核與卷證資料相符,且無悖於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

上訴人前揭上訴理由,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有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上訴審訴訟費用7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六、結論:上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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