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盧貞秀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相對人蕭坤松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1年4月7日准予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裁定,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付郵寄送,惟因相對人於110年7月22日已除戶,故遭郵局以「遷移不明」退回,此有全戶除戶資料查詢清單、退回信封附卷可稽。
因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已無從送達,依上開規定意旨,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於法即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