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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連振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停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111年2月25日111年度停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雖抗告人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1年5月3日111年度救字第3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嗣本院審判長於111年5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為憑。
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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