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1,救,102,202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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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本院110年度監簡抗字第1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監簡抗再字第1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救助之要件有三,第一須依當事人聲請,第二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第三須非顯無勝訴之望,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

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就所訴或上訴之事實及理由觀之,顯無勝訴之可能,或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者而言;

核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訴訟資源之無端耗費。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綠島監獄「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記明為「精神病患」,依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第2項應受律師及法扶程序之保障,UNO身心障礙者人權委員會釋示亦同。

原審未優先適用CRPD,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當然違背法令情事。

爰聲請准予再審及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上述理由作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

惟查,聲請人係就本院111年度監簡抗再字第18號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而其就本院110年度監簡抗字第14號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再審,因逾期聲請再審,難認有勝訴可能(此有該案卷可資參佐)。

準此,聲請人就其所聲請再審之事件,既有聲請不合法之情形,難認有勝訴可能,則參照上述規定意旨,其訴訟救助之本案既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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