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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6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救再字第45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者,其再審之聲請即不合法,行政法院得毋庸命其補正而逕以裁定駁回。
故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倘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即屬聲請不合法而顯無勝訴之望,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意旨,自無准許訴訟救助之必要,應依法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不服本院111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救再字第45號)。
秉呈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裁定及案內聲請人財稅證明代釋明供即時調查,以及經向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查證,CRPD當事者法扶圭臬為我國法扶法法定標準值的1.5倍,而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稱顯有適用法規錯誤、判決理由不備及未調查未斟酌相關事證等再審事由,並未指明究竟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何款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即應裁定駁回,足見本案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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