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1,救,115,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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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救再字第4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再審,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

是聲請人未表明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者,其所提再審之聲請程序不備,自不合法,其再審之聲請即顯無勝訴之望,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意旨,自無准許訴訟救助之必要,應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救再字第4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

經查,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稱原確定裁定理由不備、應調查未調查,當然違背法令云云,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究竟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或第2項之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即應裁定駁回,足見本案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林 韋 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 郁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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