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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110年度監簡抗字第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1年度監簡抗再字第1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救助之要件有三,第一須依當事人聲請,第二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第三須非顯無勝訴之望,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
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就所訴或上訴之事實及理由觀之,顯無勝訴之可能,或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者而言;
核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訴訟資源之無端耗費。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綠島監獄「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記明為「精神病患」,依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條第2項應受律師及法服程序之保障,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該公約有優位權。
UNO身心障礙者人權委員會釋示亦同。
原審未優先適用CRPD,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不當、發現未經斟酌之證據及應調查未調查之當然違背法令情事。
爰聲請准予再審及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上述理由作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
惟查,聲請人係就本院111年度監簡抗字再字第16號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而其就本院110年度監簡抗字第6號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再審,因逾期聲請再審,難認有勝訴可能(此有該案卷可資參佐)。
是參照上述規定意旨,其訴訟救助之本案既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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