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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救再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111年度救再字第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第2項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若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聲請,並未表明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自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8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即應以其聲請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綠島監獄「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記明為「精神病患」,依CRPD施行法第8條第2項應受律師及法扶之保障,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該公約有優位權,UNO身心障礙者人權委員會釋示亦同,國會立法明文各級法院有協助施予法扶之義務。
再者,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59號、105年度台抗字第731號民事裁定意旨「除有不符法定無資力之反證外,均應准許訴訟救助」。
本院111年度救再字第4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未優先適用CRPD施行法,適用法規不當,且未提出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項之反證,違反上開裁定意旨,有適用法律錯誤、應調查未調查之違法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再審意旨,僅泛稱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法規不當及應調查未調查之違法,然對於原確定裁定係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據以裁定駁回聲請再審之理由論斷,究竟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或第2項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並未具體指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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