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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凃清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凃秀鳳等3人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審結。
而該事件之原告係聲請人之姊妹,是聲請人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茲為瞭解該案件之內容,並閱覽、抄錄、影卬或攝影卷內兩造提出的文書,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高雄市政府於民國78年間因辦理「05-文中-14學校工程」興辦事業計畫,而徵收聲請人父親凃進興所有坐落高雄市三民區鼎金段1350、1350-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嗣高雄市政府檢討已無執行興辦事業計畫設校需要,遂註銷興辦事業計畫,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報經內政部核准廢止徵收,且經高雄市政府公告在案。
而高雄市政府並以109年11月16日高市府地徵字第10933863202號函請凃進興之繼承人即聲請人等人於收到該通知之次日起1年內繳回系爭土地徵收補償費新臺幣(下同)24,240,933元,以辦理後續土地發還事宜。
嗣凃進興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及其餘繼承人凃秀媖、凃秀貞、凃秀鳳、陳燕卿等分別各繳回渠等應分擔之款項及另加分擔渠等母親凃顏守應分擔之款項,即各自繳回4,848,187元,合計24,240,935元。
而高雄市政府所屬地政局亦通知三民地政事務所將系爭土地所有權回復登記為原所有權人凃進興所有等情,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凃秀鳳等3人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卷宗及判決書附卷可稽。
茲查,聲請人為凃進興之繼承人之一,對於其餘繼承人是否繳回先前領取之系爭土地徵收補償費乙事,自有瞭解之必要,堪認聲請人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聲請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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