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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陸軍專科學校
代 表 人 周國健
相 對 人 蕭擎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相對人送達之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執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陳明相對人目前仍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經本院於111年12月9日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該裁定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付郵寄送,遭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退回信封附卷可證。
因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已無從送達,依照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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