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
劉健右 律師
黃薌瑜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楊欽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執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林 韋 岑
法官 曾 宏 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