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KSBA,111,訴,158,2022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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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8號
抗 告 人 許詩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00015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邱 政 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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