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 告 李慧芬
凃雅芬
李翎伊
李柏諺
李騏宇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顏志祥
吳秀惠
陳小燕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黃 堯 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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